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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1 12:1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2.《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档案馆可以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意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保管单位的同意。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1〕1号)第十条第二款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的婚姻登记、独生子女证、知青等涉及民生的未开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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